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
穗房拆字〔2006〕29号
根据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、《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我局对下述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申请进行审查,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〔编号:拆许字(2006)第 29号〕。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建设项目名称:宗教活动场所用地、广场用地。
二、拆迁地点和范围:越秀区惠福东路惠新东街1-19号、24-28号,惠新中街1-21号、2号、2号之一、4号,惠新西街2-22号。
三、拆迁人:广州市大佛寺。
四、拆迁实施单位: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。
五、拆迁期限:自2006年 11月15日至2008年 11月15日止。
六、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,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;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,被拆迁人、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。
七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、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,经当事人申请,由本局裁决;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,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。
八、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《房屋拆迁许可证》有异议的,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。
九、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。
拆迁人地址:广州市仓边路133号 联系电话:83325402---3063 联 系 人: 王劲松、杨洋
附拆迁人员名单:钟越军、刘波、王劲松、罗志良、曾小雄、赖志光、杨洋、蔡嘉正、何作佳、黎广、梁更甦、曾靖、陈汉川、黄绍基、谷琛
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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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六年十一月十五日